{"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條號":["第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n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5","立法理由":"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n　　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n　　三、本部法規委員會主管、副主管人員需具法制專長，為利人員派兼之彈性，爰增列參事及相關職務人員均得由審計長指定兼任主管或副主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2021-11-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