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條號":["第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版本編號":"05201:2023-12-0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n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法條編號":"05201:05201:2023-12-08-修正:1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管理、參與爭議審議、檔案審定、申請或檢調等程序而知悉政治檔案內容之人員或政府機關（構），應遵循其他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n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相關法律保護規定者，依各該法律之處罰規定處理。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5201:2019-07-04-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