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十五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其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任職於公務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教職員後，得繼續累積退撫儲金。\n　　教職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n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n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n　　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n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所定補繳退撫儲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n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n　　教職員具有義務役年資且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所核敘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共同負擔並一次補撥繳其服義務役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始得併計年資；未申請補提繳者，政府對該期間不負任何撥繳責任。","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18","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個人專戶累積退撫儲金，以及相關年資補撥繳規定。\n　　二、第一項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其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個人專戶之銜接運用事宜。\n　　三、第二項參考退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規定，對於教職員所具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明定其補提繳退撫儲金之申請程序等事宜。本項所定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逾所定十年期限者，不得申請補繳。\n　　四、第三項參考退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明定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相關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留職停薪年資，得於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併計年資。\n　　五、第四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教師借調留職停薪逾六十五歲無法回職復薪者，其於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時，有關借調期間年資之退撫儲金費用補繳時點規定。\n　　六、第五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依法停聘或停職人員於回復聘任或復職補薪時，應由服務學校及教職員比照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共同負擔，一次補繳退撫儲金費用。又審酌上述停聘或停職期間即屬應強制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期間，必須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故無十年時效限制。\n　　七、由於確定提撥制之精神，係由教職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撥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作為未來教職員請領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是教職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期間既未具現職人員身分，亦未支領教職員薪俸，政府原不負提撥退撫儲金費用之責任。惟參考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意旨：無論公務人員於任公職前依法應徵服兵役，或於任公職後留職停薪服兵役，其服兵役期間均屬公務員之一種；復審酌現行確定給付制之退休制度下，已參照司法院上開解釋意旨開放教職員得選擇補繳服兵役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教職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爰為期符合司法院上開解釋意旨，並期與確定給付制給與取得衡平，爰於第六項明定教職員無論於任公職前服兵役，或於任公職後留職停薪服兵役者，如其自願補提繳服義務役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服務學校亦須共同撥繳；反之，如教職員未自願補提繳服兵役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者，政府亦無須負該段年資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責任。","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