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條號":["第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公務機關應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本機關、所屬或所監督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n　　公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安全維護、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　　公務機關不得因所屬人員依法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職務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管理措施。\n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個人資料保護專業知能。\n　　第一項、第二項相關人員之職掌、職能條件、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22","立法理由":"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遵循制度之建構及落實，須以組織整體作為考量，從組織全景、內外部關注方之需要與期望出發，審酌部門及跨部門流程等各項環節，據以規劃及執行。準此，若能安排具個人資料保護專業之成員，或具備此等機能之角色，將有助於組織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所涉廣泛性、高度變化性之實務運作問題。爰依循「二○二二至二○二四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數位人權保障項下編號第一百三十四號行動，規劃建立個人資料保護長機制之政策，並考量增設個人資料保護長之新制對國內整體公、私部門組織文化衝擊及資源配置等影響，及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涉及公務機關資料庫利用之背景事實，爰本次修法優先由公務機關推動實施，新增第一項明定個人資料保護長應由公務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本機關、所屬或所監督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務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第二項所定者），俾相關管理機制由上而下形成，強化公務機關內部控制制度。\n　　二、原條文所定專人機制，移列為第二項，並考量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已屬常態，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之非公務機關不同，爰刪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等語。\n　　三、目前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係各自就其實際組織及業務情況，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相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為使所有公務機關均落實各項安全維護及管理機制制度，並促進其規範事項具有一致性，以強化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確保在不同職務下，均能達到一定水準，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　　四、按個人資料保護長、受指派協助之人員與專人，分別負有公務機關整體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之統籌推動，及辦理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職責，均應有適當之權益保障機制，並確保其具備與職責對應之專業能力。爰新增第三項明定個人資料保護長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適當權益保障；另新增第四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妥為規劃推動該等人員之職能培訓事宜。\n　　五、有鑑於前開各項規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長等人員之職掌、職能條件、訓練等事項，爰新增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