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條號":["第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2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n　　二、修正第一項中，除原條文所指之大自然之優美景觀資源之外，為使語意更加完整，爰增加具有生態景觀資源及具有保存價值之文化、人文景觀資源，皆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使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都能受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維護，避免發生破壞之情形。","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