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條號":["第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n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n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法條編號":"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陞遷任免，分別依各該人事專業法規規定辦理，有別於機關內一般人員，爰於第一項規定是類人員之陞遷，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n　　三、又軍文併用機關文職人員之陞遷，亦適用本法規定，惟是類機關職務亦得由軍職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存有不同之陞遷制度，易造成陞遷作業之不便，爰於第二項規定，是類機關可準用獨立人事系統人員另定陞遷規定。\n　　四、另依本條訂定之陞遷規定，因係另定獨立整體性之陞遷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