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版本編號":"01661:2025-06-17-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訂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　　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n　　發行機構應負責經銷商關於運動彩券銷售及其他教育訓練；其相關計畫，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一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法條編號":"01661:01661:2025-06-17-修正:10","立法理由":"一、考量部分經銷商因疫情期間無法營運而自行停業致取消經銷商資格，為保障其參與遴選權益，將第一項所定「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修正為「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俾使曾為經銷商者均得參與經銷商之遴選。又考量遴選公平性，屆時參與經銷商遴選者，仍需提出曾任經銷商之證明文件（例如經銷商證等）以供查核，以免衍生第三屆以後之發行機構行政作業困擾及爭議。\n　　二、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前，第一屆運動彩券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發行，並已依當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正（備）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爰於第三項明定渠等經銷商得於（第一屆）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茲因，第一屆運動彩券之發行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後，本項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n　　三、依法務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法律字第一○二○○二二○四八○號函意旨，「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行審查或作成決定，非屬所報事項生效要件。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要點及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等文字，就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等實務執行規定，係指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據以實施，爰修正前開規定之「備查」為「核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另第四項配合第三項之刪除，移列項次為第三項。\n　　四、第五項修正如下：\n　　　(一)第一項有關經銷商遴選之規定，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三屆運動彩券之發行，原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n　　　(二)考量第三屆運動彩券發行將於一百十一年起進行遴選發行機構，並訂於一百十二年辦理第三屆發行業務之建置，包括經銷商之遴選等事項，為符合第三屆運動彩券之辦理時程及實務需求，爰修正為本次修正之第一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並移列項次為第四項。\n　　五、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661:2022-05-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