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n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13","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以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整併移列。\n　　二、原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教師聘任之規定文字酌修後列為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教師應具有教師證書。又本項係規範聘任時，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應屆畢業生僅須於聘任前繳交教師證書，併予敘明。\n　　三、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業已刪除實習教師之規定，有關教育實習階段均定位為實習學生，現行已無實習教師制度，爰刪除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實習教師之規定及第二項。\n　　四、修正條文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修正。因教師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評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即教師聘任第七年得以長期聘任，為避免學校教評會所定長期聘任之聘期過長，爰增列教師長聘至多七年之上限，俾利管理。\n　　五、修正條文第三項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移列修正。查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另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應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爰修正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