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n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n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1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職司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又律師資格審查會性質上應屬因應特殊目的而設立之任務編組，併予敘明。\n　　三、第二項規定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資格及人數。\n　　四、關於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及第一項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因屬執行層面細節，爰增訂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另以規則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