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n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1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n　　二、當事人得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對象，不限於向公務機關，亦應包括非公務機關。為期明確，爰將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準用本條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將「公務機關」修正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另「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亦修正為「蒐集之個人資料」，以期適用明確，其各款修正理由如次：\n　　　(一)依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製給複製本等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本此意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應盡量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為確保當事人之權利，爰將第一款修正限縮為限於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始得拒絕。\n　　　(二)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有……之虞」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免適用上發生疑義，爰刪除「之虞」二字。另第二款之「妨害公務執行」，應限於「妨害公務機關法定職務之執行」，爰併予修正。\n　　　(三)有些特殊性質資料，如提供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恐會洩漏資料蒐集者之業務秘密或妨害其重大利益。為此，第三款爰增加「該蒐集機關」之要件，以期周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