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823","法律編號:str":"資通安全管理法","版本編號":"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選任適當之受託者，要求受託者建立有效之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並監督該機制之實施。\n　　前項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公正第三方驗證。\n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第一項委外業務，應與受託者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n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劃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視需要導入第三方協力機制；演練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823:02823:2025-08-29-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原條文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選任受託者時，所應考量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等事項，本即屬其「適當性」之考量範疇，又為強化對受託者之資通安全管理要求，爰修正原條文，並列為第一項。\n　　三、考量受託者應具備完善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及環境，爰增訂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升至本法規定。\n　　四、為強化各機關落實委外監督管理，各機關應與受託者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爰增訂第三項。\n　　五、為求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之完善，主管機關得視該次演練作業之需要，導入第三方協力機制，爰增訂第四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