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6","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陞遷法","版本編號":"04666:2023-05-02-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n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n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n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n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n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n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法條編號":"04666:04666:2023-05-02-修正:10","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五款。\n　　二、第一項修正理由，說明如下：\n　　　(一)第一項序文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刪除予以修正。\n　　　(二)為改善我國駐外機構設置法源龐雜且法律位階不一之問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駐外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已整合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及各機關駐外法源等，其中第二條並明定駐外機構之定義；又查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四八八二一號令公布廢止；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亦經外交部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外人協字第一○八四一五二一九二○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n　　　(三)駐外通則施行後，依該通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據此，現行除外交部之駐外機構外，已分別訂定駐外教育人員、經濟人員、文化人員、科技人員、僑務人員編制表，至原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原另定其駐外機構之組織通則或組織規程、設置規則暨編制表於駐外通則施行後均不再適用。茲以依上開駐外通則規定訂定之編制表內職務，係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爰外交部之駐外機構及該等編制表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均得適用本項第五款規定。\n　　　(四)考量現行已整合駐外機構設置法源並統一明定為駐外機構，且現行已無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等，爰將「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修正為「駐外機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