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338:2025-12-02-制定"],"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338","法律編號:str":"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版本編號":"07338:2025-12-02-制定","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書面向保險人提出；其取得之健保資料之運用及管理，依各該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所依據之法律辦理。\n　　前項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健保資料之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　　司法機關因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應依訴訟法規辦理；監察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調取健保資料，應依監察法規辦理。\n　　第一項申請應用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申請者應訂定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如下：\n　　一、資料使用目的及方式。\n　　二、資料接觸人員安全管理規範。\n　　三、資料事件預防、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n　　四、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程序。","法條編號":"07338:07338:2025-12-02-制定:10","立法理由":"一、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公務之執行，本須依據法律為之，其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限於相關法律規定範圍，明確正當，且執行公務之人員亦受相關法律之規範，如有違反將依法處罰或懲戒，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以書面向保險人提出；另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取得健保資料後，對於該健保資料之運用及管理，應依各該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所依據之法律辦理，爰為第一項後段規定。\n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健保資料之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n　　三、司法機關與監察機關係行使憲法職權之憲政機關，因偵查、審判、執行或其他法定職務有調取健保資料之需要，應依各該訴訟法規或監察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爰為第三項規定。\n　　四、第四項定明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申請應用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應訂定其資料使用管理規範，以落實民眾隱私保障。","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