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條號":["第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n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n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n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修正第三項，將股東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之期限由「股東會五日前」修正為「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n　　三、查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制定公布時，為鼓勵公司或股東間成立策略聯盟或進行併購行為，爰參考美國模範公司法規定制定本條，且不區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適用股東表決權信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股東表決權信託契約之規定，惟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間就併購決議事項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應優先適用本法。為明確計，爰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增訂第四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之規定，俾利遵循。","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