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四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4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因應未來法制上可能出現准許律師兼任公務員之特別規定（如政府律師），爰於但書增列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律師亦得兼任公務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