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條號":["第四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照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建築。\n　　前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包括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所為之移轉。","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59","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於協議價購時，發生土地投機情事，增加土地取得之困難，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建築之申請；另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民權益，並明定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若已領有建築執照者，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建築。\n　　二、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所為之移轉等情事，係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移轉，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受第一項所定之限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