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條號":["第四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版本編號":"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為使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更加完整，爰於第二項增訂授權於辦法中規範之事項內容，使授權更明確。\n　　四、鑒於「軍訓護理課程」目前已修正為「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及「健康與護理課程」二種，而第三項之規範無涉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教師，爰將所定「軍訓護理課程」修正為「健康與護理課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