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四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n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n　　教職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5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例外處理機制。\n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參照退撫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明定領受撫卹金遺族之例外狀況。包括：孫子女得代位領受、得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及無遺族時之處理機制。惟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於第二項明定保障亡故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