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條號":["第四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8107","法律編號:str":"企業併購法","版本編號":"08107:2022-05-24-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n　　一、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n　　二、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n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第四十五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法條編號":"08107:08107:2022-05-24-修正:5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前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惟查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並非合併申報之一般規定，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07:2015-06-15-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