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條號":["第四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42","法律編號:str":"職業安全衛生法","版本編號":"01142:2025-12-02-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n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或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n　　四、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n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n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1142:01142:2025-12-02-修正:5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n　　　(一)鑑於本條所定違反情事，涉及影響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相關措施，且原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爰將法定罰鍰下限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n　　　(二)第一款未修正。\n　　　(三)第二款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修正，修正其所引項次；另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罰規定由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第二款，以行政罰裁處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n　　　(四)第二款後段「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移列為第三款；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增列事業單位應辦理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鑑於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主要之意旨係預防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過勞)促發腦心血管疾病、重複性作業造成肌肉骨骼傷病及遭受職場不法侵害可能造成之疾病，為具有多重致病因素，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將之歸類為工作相關疾病，除其他危害因子外，工作為相當重要因素之一；另配合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事業單位若未依規定採取職場霸凌之防治及相關保護措施，受霸凌勞工可能因工作壓力等負荷，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為促使雇主重視，強化其職場霸凌防治責任，爰於該款增列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或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之罰責規定。\n　　　(五)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措施，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如仍採通知限期改善之方式，並不符比例原則，且易使違反者抱持僥倖心態，難達防災效果，以及為督促原事業單位善盡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等防災責任，並要求工程業主共同防止職業災害，執行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之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作為，爰增訂第四款，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災害之處罰規定。\n　　　(六)第三款移列為第五款，並依法制體例酌予修正。\n　　　(七)第四款移列為第六款，內容未修正。\n　　二、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增訂第二項，定明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n　　三、為執行本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勞動部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考量本次修法適度提高法定罰鍰下限及上限，爰將配合修正該要點之裁罰處理原則，俾利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依循，併予敘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