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條號":["第四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25-06-24-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n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n　　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n　　三、原處分機關。\n　　四、復審請求事項。\n　　五、事實及理由。\n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n　　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n　　八、提起之年月日。\n　　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n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審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法條編號":"04664:04664:2025-06-24-修正:53","立法理由":"一、保障事件之審理，並不因當事人之性別而為差別待遇，為避免落入傳統性別區分之刻版印象，並尊重多元性別傾向，第一項第一款爰參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刪除復審書應載明復審人及代理人性別之規定。\n　　二、另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復審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664:2017-05-2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