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四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規定。\n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經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不足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n　　第一項人員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存入其個人專戶。","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47","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教職員因公撫卹之加發事宜。\n　　二、茲以教職員因公死亡者，除個人專戶內累積之金額外，應照現職人員適用之退撫條例規定，再由國家給予遺族更高程度之照護，俾落實因公撫卹鼓勵教職員戮力職務、奮勇從公之基本理念，同時亦達到卹勉遺族、安定其生活之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教職員如係因公死亡者，得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n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部分，應由服務學校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不足擬制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n　　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所定符合因公死亡情事者，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由主管機關依其因公死亡情事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存入其個人專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