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條號":["第四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2025-05-09-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n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n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n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n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2025-05-09-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四種型態。\n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分別明定獨資事務所、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之定義。\n　　四、有關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屬實務上事務所新經營型態，其定義、型態、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及配套機制，甚為複雜，各國立法例容有不同規定，加諸相關立法亦關乎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發展，爰於第五項規定，該等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806:2019-12-13-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