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條號":["第四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版本編號":"01829:2025-10-17-修正","順序":64,"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知之內容、方式或時限之規定。\n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或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通報之內容、方式、時限、應變措施、紀錄保存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n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措施之規定。\n　　三、未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n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計畫或處理方法應具備之內容、執行方式或基準之規定。\n　　非公務機關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829:01829:2025-10-17-修正:64","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主管機關個資會之成立及其監理權限，修正原第一項序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權限之文字，改為主管機關個資會之權限。\n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關於事故通知義務之修正，及事故通報義務之增訂，督促非公務機關確實執行，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增訂對應之罰則。其中，通知義務係為使當事人得以及時獲悉個人資料事故之發生，以自主維護其權益，而應變措施、紀錄保存或通報義務主要係為控管危害，並使主管機關得及時掌握事態及日後進行查驗，立法意旨及違失情節尚有不同，爰針對違反通知當事人義務者，於第一項第三款單獨規定處罰事由，並應先令非公務機關限期改正；原第一項第三款，遞移為第四款。而針對違反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措施、紀錄保存等義務者，則新增第二項處罰規定，毋庸先令其限期改正即可逕予處罰。\n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增訂相應之罰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