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四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n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n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n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n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n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5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權利之專屬性，除本條所列五種情形外，應由本人親自申請及領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