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33:2025-12-23-修正"],"條號":["第四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25-12-23-修正","順序":63,"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n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25-12-23-修正:63","立法理由":"一、大眾捷運系統擔負都市大眾運輸任務，與民眾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明定大眾捷運系統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營運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　　二、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原本並不負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但為使被害人亦能獲得補償，加重營運機構之責任，對該被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亦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n　　三、至卹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何發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準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