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條號":["第四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35","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7235:2022-12-16-制定","順序":45,"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n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n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n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n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n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n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n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n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n　　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死亡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分別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n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由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n　　前項審查小組審認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n　　前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法條編號":"07235:07235:2022-12-16-制定:45","立法理由":"一、本條參照退撫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職員因公撫卹之事由及審查機制。\n　　二、第一項明定教職員死亡原因屬因公者，應辦理因公撫卹。\n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因公死亡撫卹之態樣及排除因公撫卹等規定。\n　　四、第四項規定明定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死亡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均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至七十三條規定認定之，俾與現職教職員之因公死亡，採相同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以維持權益衡平。\n　　五、第五項明定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認定，由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審認。\n　　六、第六項明定因公死亡撫卹屬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得參考銓敘部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n　　七、第七項明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