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條號":["第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25-05-09-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n　　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由直轄市、市政府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25-05-09-修正: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增訂「山地原住民區」及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n　　三、鄉（鎮、市）公所為縣之下級自治機關，區公所則為直轄市、市政府派出機關，自治事務之角色不同，但於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如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仍應有所規劃，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