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條號":["第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5-12-02-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n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n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n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n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n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n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n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5-12-02-修正: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第二款，規定市道、區道之制定程序，原第二款移列第三款。\n　　二、考量部分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其境內原有多數跨二縣（市）之縣道將改制定為市道，為避免改制後，其編號與原有縣道編號不一致，造成用路人混淆，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市道、縣道路線系統在核定公告前，由交通部統一編號。\n　　三、第二項未修正。\n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原引項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6:2013-06-18-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