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條號":["第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版本編號":"02301:2021-05-18-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n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n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n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n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n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n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n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n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n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2301:02301:2021-05-18-修正:5","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償債基金更名為債務基金，並增列第五目特別收入基金及第六目資本計畫基金。\n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