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5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律師法","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n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n　　一、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n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n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n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二年以上者。\n　　五、在軍事審判法施行前，曾經修習法律學科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n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62-05-25-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證書。","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請領律師證書，應具聲請書及證明資格文件，呈由高等法院轉呈或逕呈司法行政部核明後發給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律師得向二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級高等法院或分院聲請登錄。","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n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n　　二、律師證書號數。\n　　三、學歷及履歷。\n　　四、事務所。\n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n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n　　七、曾否受過懲戒。\n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律師得在所登錄之法院及最高法院，執行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應將登錄之律師呈報高等法院。\n　　高等法院院長接受前項呈報後，應連同本院登錄之律師轉報最高法院，並按月彙報司法行政部。\n　　前二項規定，於註銷登錄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n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n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0","立法理由":"將本條內所稱「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律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n　　一、地方律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n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n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由所在地地方法院呈由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並應呈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n　　一、名稱及所在地。\n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n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n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n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n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n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n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n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律師公會除左列事項外，不得提議或決議：\n　　一、法律、命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n　　二、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或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所諮詢之事項。\n　　三、關於法令修改或司法事務或律師共同利益，建議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院或首席檢察官或社會行政主管官署之事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律師公會舉行會議時，應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派員監督。\n　　律師公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在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蒞會；其他會議開會時得蒞會，並查閱議事錄。","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亦得為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於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n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n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n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時、處所及會議情形。\n　　四、提議、決議事項。\n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分別層轉內政部及司法行政部備案。","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8","立法理由":"將第二項條文內之「社會部」修正為「內政部」以符現行體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n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置事務所，並報告法院。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任何類似之名目。","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所命之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日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n　　一、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n　　二、任推事或檢察官時曾經處理之事件。\n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之資格曾經處理之事件。\n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之秩序。","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律師對於法院及委託人，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恐嚇之啟事。","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8-12-07-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律師不得兼營商業。但與職務無礙，經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許可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律師不得與執行職務區域內之司法人員往還酬應。","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0-12-24-制定"},{"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律師與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登錄。\n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推事、檢察官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806:1945-03-15-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版本編號":"01806:1971-10-19-修正","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　　一、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行為者。\n　　二、有犯罪之行為，應受刑之宣告者。\n　　三、有違背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法條編號":"01806:01806:1971-10-19-修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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