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79,"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公路法","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章名":"第一章  總則","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59-06-16-制定"},{"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公路之修建、養護、運輸及安全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公路，指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供汽車通行之道路，其劃分原則如左：\n　　一、國道：以首都為中心，或跨越兩省以上，並聯絡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n　　二、省道：以省會為中心，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n　　三、縣道：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間之道路。\n　　四、鄉道：聯絡鄉鎮及鄉鎮與村里間之道路。\n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專用公路，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路。","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所稱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或其附屬之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等，供他人通行汽車或停放汽車，收取費用之事業。","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本法所稱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本法所稱汽車運輸業，指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之事業。","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全國公路路線系統制定程序，依左列之規定：\n　　一、國道由交通部擬定，呈報行政院核定公布。\n　　二、省道由省政府擬定，送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布。\n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擬定，呈報省政府核定公布，轉報交通部備案。\n　　四、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同公路之路線，由省（市）、縣（市）政府分別擬定，並比照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程序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n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並得委託所在地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代為管理。\n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機關管理。\n　　縣、鄉道由縣公路主管機關管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n　　公路主管機關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使用地。該使用地之私有土地，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5,"章名":"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道路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n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公路修建之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配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n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工程艱鉅、規模宏大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布之路線系統，核定路線、橋樑、隧道、輪渡，獎勵國民興建之。\n　　公私事業機關得擬定路線，申請核定興建專用公路。","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時，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籌備：\n　　一、申請書。\n　　二、興建計畫書。\n　　三、財務計畫書。\n　　四、籌備期間預定表。","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經核准籌備後，應在核定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n　　一、機構組織及章程。\n　　二、工程計畫書。\n　　三、工程預算書。\n　　四、資金運用計畫書。\n　　五、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時，公路主管機關須按左列各款審定之：\n　　一、公路路線之興建，合於法令規定，並能增進交通便利者。\n　　二、公路路線及工程標準，符合經營該事業之目的者。\n　　三、申請人確有完成公路興建之能力者。","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公路修建工程之開工、竣工期限，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如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依限期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時，應編具竣工報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方得開始使用。","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前二條之規定，於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亦適用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其工程施工標準與原計畫不符時，應予糾正；如不改正，應即勒令停工。","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國民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n　　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費用。\n　　前二項收費標準及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或移轉管理，增減資本，抵押財產，均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之處理：\n　　一、限令定期改善。\n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n　　前項營業之停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之停放。","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收取公路工程受益費。\n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n　　二、接受贈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n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n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n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之養護，由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有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議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n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各款經費，設立公路建設專款，專戶存儲，統籌循環運用：\n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n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n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n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經費。\n　　設立公路建設專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公路遇非常災害，須緊急搶修時，除未經開放兼供客貨運輸之專用公路外，經當地政府之同意，得徵僱民工辦理，並得就地徵購器材。","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公路路界範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占用或破壞。如有其他工程，須損壞公路時，應先徵得公路主管機關之許可，其損壞部分，於工程限期完竣，應即負責修復。\n　　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予以取締。","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或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協議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公路兩旁，得由地方政府種植行道樹，並負責養護；其種植位置，應會同公路主管機關勘定。","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及公路路線設計標準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39,"章名":"第三章  公路運輸","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線或分區，並依營業種類營運：\n　　一、普通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一般旅客為營業者。\n　　二、特種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大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n　　三、普通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為營業者。\n　　四、特種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或區域內，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之貨物為營業者。\n　　前項汽車運輸業種類及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因汽車運輸業之申請，並視事實需要，酌予變更。","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n　　前項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經營之汽車運輸業，亦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籌備：\n　　一、申請書。\n　　二、汽車運輸業種類及名稱說明書。\n　　三、經營路線或區域圖說。\n　　四、營業計畫書。\n　　五、財務計畫書。\n　　六、籌備期間預定表。","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應在核定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發給執照，方得經營：\n　　一、機構組織及章程。\n　　二、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n　　三、營業設備及其使用證明。\n　　四、營業收支概算書。\n　　五、資本總額及股東認股名簿。","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n　　一、合於當地運輸之需要者。\n　　二、確能增進公眾之便利者。\n　　三、具有充分經營之財力者。\n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公路主管機關按其管轄範圍，依交通部所定準則核定之；非經請准，不得調整。","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及安全管理之用。\n　　公路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其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督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應向公路主管機關備案。\n　　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或宣告停業，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中央或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n　　一、限令定期改善。\n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n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逾一年以上，未予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全部營業。\n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全部營業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汽車運輸業不得藉故推諉。\n　　汽車運輸業如因執行前項命令，而受有損失時，得就其直接損失，申請補償。","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須依先後次序辦理。但運送急病患者及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須先運送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3,"條號":"第五十條","內容":"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n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4,"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n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託於倉庫，同時用書面通知託運人，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n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汽車運輸業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汽車運輸業即取得其所有權。\n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內，先行拍賣，而保管其價金。","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n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n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n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n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客運貨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59,"章名":"第四章  安全管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及市區道路交通之安全與暢通，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交通島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公路兩旁之附著物有礙行車安全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洽商有關機關處理，或會同警察機關取締。","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易於損壞路面、橋涵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公路修理期間，得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通行。","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汽車之登記、檢驗、發照與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代理辦理。\n　　軍用汽車，除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4,"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汽車除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外，非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登記、檢驗並懸有清晰牌照，不得行駛。","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5,"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非領有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國產內銷及進口之汽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n　　國產汽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密實施出廠檢驗。\n　　前項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者，得委託為發給牌照前之安全檢驗。","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汽車遇有行車肇事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警察機關；其為汽車運輸業者，如肇事致人於重大傷害或死亡時，並應將經過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汽車肇事事件，得在各地設置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辦理汽車肇事鑑定事項。\n　　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委員，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派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擔任；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0,"章名":"第五章  罰則","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止建築。\n　　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修復或賠償。\n　　公路計畫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遭受損壞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依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5,"條號":"第七十條","內容":"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照。\n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6,"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本法規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得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7,"章名":"第六章  附則","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6:1959-06-16-制定"},{"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2016:02016:1971-01-22-全文修正: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