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8,"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0","現行版":"現行"},{"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1","立法理由":"航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n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　　六、海事、引水與智慧航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n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n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n　　十、其他有關航港事項。","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2","立法理由":"本局之權限職掌。","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3","立法理由":"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4","立法理由":"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　　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五百九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5","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第一項再予重申。\n　　二、原交通部航港局係由交通事業機構（各港務局）改制成立，爰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精神，於第二項明訂本局員額五百九十一人（不含財政部關稅總局移入非屬事業機構之員額五十五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本局其他職務。\n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n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以後不再辦理。\n　　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　　本法施行前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前，得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本局其他職務。","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6","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n　　二、依據本法原規定，資位制人員自本法實行日起六年後，即118年9月15日後，資位制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不得陞遷。\n　　三、依據交通部航港局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航港局資位制人員尚有108人，如依原規範，未來皆不得陞遷，嚴重影響相關人員權益，且相關人員之平均年資為22年，實為航港局之關鍵人力，為避免未來人力銜接出現斷層，應予以修正該等人員需「留任原敘定資位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之規定。\n　　四、爰此，刪除相關限制陞遷之規定，明定資位制人員繼續適用原法令者得調任航港局其他職務，以利未來組織人力運用。\n　　五、另本法規定，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為明確法律適用，修正為自117年9月15日後不再辦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7253","法律編號:str":"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版本編號":"07253:2026-01-27-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法條編號":"07253:07253:2026-01-27-修正:7","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7253:2023-05-16-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