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30,"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制定本條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立法理由":"明定制定本條例之緣由。","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立法理由":"金融監理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政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左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n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n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n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n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3","立法理由":"一、規定經營國際金融業務中心主體，以「分行」組織設立為限，避免以予公司或附屬公司型態設立。因當分行營運發生困難時，總行所在地之中央銀行，亦應儘力協助。\n　　二、目前辦理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計三十八家、外國代表人辦事處十家，每家僅准設一單位，亦有四十八家，惟因人才等因素，並非每一家皆適合經營國際金融業務。又部分著名外國銀行，在我國尚無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立，如有興趣在我國從事純粹之國際金融業務操作，亦表歡迎，惟以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n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n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n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n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n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n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n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n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n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n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n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n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款，不受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4","立法理由":"一、鑒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一項第六款之外幣匯兌業務之客戶對象限於境外客戶及境內外金融機構，致所收受之境內客戶外匯存款無法辦理匯款，爰刪除第一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收受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之外匯存款之規定，而為求條文規定明確，於金融機構前加上「境內外」等文字。\n　　二、增訂第二項，就第一項「境內金融機構」之範圍予以定義。\n　　三、為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所收受境內客戶之三萬二千美元外匯存款，得專案申請解約，並得辦理匯款，不受第一項第六款之限制，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同一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代為處理，指定銀行處理時，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n　　前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統籌負責。\n　　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各項業務，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指定銀行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指定銀行未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對價時，其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之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達成協助台商加強運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之政策目標，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各項業務（包括兩岸金融業務），均得由指定銀行代為處理，以提高其處理效率。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兩岸金融業務相關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辦理。\n　　三、第三項規定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各項業務相關稅務之處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n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其他交易限制、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檢查、財務業務狀況之申報內容及方式、經理人資格條件、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管理辦法，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定之。\n　　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6","立法理由":"一、因增訂第四條之一，原條文第一項所稱「前條」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n　　二、為求用語一致，將第二項所稱之「單一客戶」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n　　三、配合第二條行政主管機關之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財政部」均修正為「金管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n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7","立法理由":"一、銀行法八十九年修正時已就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增訂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爰修正第一項有關準用銀行法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規定，納入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n　　二、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之罰則，並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提高罰金金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8","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免放款予境內之業務，影響國內之貨幣供給、外匯管理及賦稅公平，並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國內之融資與國外銀行對國內之融資，兩者立於相同之基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n　　一、收受外幣現金。\n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9","立法理由":"對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作限制規定，以保持國際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0","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以維持國內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1","立法理由":"補充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以限制其資金運用之方向，並減少其風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2","立法理由":"規定其營業地址可自由選擇，以適應其業務經營之需要，但依第三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會計必須獨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3","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優惠，以增加其可運用之資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客戶自行約定。","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4","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優惠，規定存、放款利率由存款人、借款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約定，免受現行利率規定之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5","立法理由":"為配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放款業務已擴增為授信業務，爰將原條文第十三條「放款之利息」修正為「授信之所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6","立法理由":"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調整相關文字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7","立法理由":"為使銀行國內營業單位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內金融業務有一致稅負標準，爰增訂但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8","立法理由":"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不僅限於吸收存款乙途，尚包括發行浮動利率本票、商業本票、可轉讓存單、債券等均屬其籌資方式，其利息支付，宜一體商用免稅優惠，爰刪除「存款」二字，以擴大適用範圍。\n　　二、至於境內客戶在該分行存款之利息，其租稅待遇宜與在一般國內銀行存款之利息一致，不宜逕予免稅，其徵免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俾免境內存款資金集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造成資源扭曲及租稅不公平，亦使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限制形同具文，爰明定本條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境外客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97-09-25-修正"},{"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19","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優惠。","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0","立法理由":"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金融管理上之優惠，以保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料之隱密性。惟第三人並不包括依法執行職權之政府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1","立法理由":"為便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操作，規定其所需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許其引進，以資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2","立法理由":"為瞭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狀況，規定其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俾資查核。如發現特別狀況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內令其提供資料。而為免干擾其業務特增訂但書。","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3","立法理由":"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n　　一、變更機構名稱。\n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n　　三、變更負責人。\n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n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n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之事項有法律上依據，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移列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業務。\n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　　三、未依第二十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同條規定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n　　四、未依規定按年繳交特許費。\n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n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n　　二、廢止其特許。","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5","立法理由":"一、鑒於銀行法於八十九年修正時已就罰則加重業者違規之處分，本條例相關處罰規定與銀行法之罰則相較顯然過輕，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提高第一項序文之罰鍰額度，另將第一款所定之「第四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修正。\n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刪除，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一條」之文字予以刪除。\n　　三、第二項序文為明確計，將「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罰鍰」修正為「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將第二款之「撤銷」修正為「廢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中之下列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限制。\n　　二、於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n　　三、違反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運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定。\n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n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n　　二、廢止其特許。\n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二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6","立法理由":"一、配合銀行法修正提高罰則，修正提高第一項序文之罰鍰額度。\n　　二、為求條文語意明確，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無故對主管機關指定檢查之人詢問時，不為答復」為「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增訂第二項連續處罰規定。\n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依民法或契約約定予以求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二","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8","立法理由":"為便利本條例之施行，規定其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法律編號":"01541","法律編號:str":"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版本編號":"01541:2006-01-06-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1541:01541:2006-01-06-修正:29","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41:1983-11-29-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