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43,"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商業登記法","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從其他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商業，謂經營左列各種業務之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n　　一、農林業。\n　　二、畜牧業。\n　　三、漁業。\n　　四、礦業。\n　　五、水、電、煤氣業。\n　　六、製造業。\n　　七、加工業。\n　　八、建築業。\n　　九、運送業。\n　　十、金融業。\n　　十一、保險業。\n　　十二、擔保、信託業。\n　　十三、證券業。\n　　十四、銀樓業。\n　　十五、當業。\n　　十六、買賣業。\n　　十七、國際貿易業。\n　　十八、出租業。\n　　十九、倉庫業。\n　　二十、承攬業。\n　　二十一、打撈業。\n　　二十二、出版業。\n　　二十三、印刷、製版、裝訂業。\n　　二十四、廣告、傳播業。\n　　二十五、旅館業。\n　　二十六、娛樂業。\n　　二十七、飲食業。\n　　二十八、行紀業。\n　　二十九、居間業。\n　　三十、代辦業。\n　　三十一、服務業。\n　　三十二、其他營利事業。","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規定外，非經登記，不得開業。","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左列各款之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n　　一、沿門沿路叫賣者。\n　　二、於市場外設攤營業者。\n　　三、家庭農、林、漁、牧業者。\n　　四、家庭手工業者。\n　　五、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商業之經營，依法律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獲得許可後，方得申請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在直轄市為社會局或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附具委託書。","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n　　一、名稱。\n　　二、組織。\n　　三、所營業務。\n　　四、資本額。\n　　五、所在地。\n　　六、負責人姓名、住所、出資種類及數額。\n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n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n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n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主管機關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代理人證件。","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或調動，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依商業會計法不用會計人員者，得免會計人員之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商業之分支機構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本商號登記證字號及所載事項。\n　　二、分支機構名稱。\n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n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n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由該主管機關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之登記。\n　　為繼承或轉讓之登記，應附送證明文件。","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為遷出之登記，並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歇業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應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n　　應於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商業之登記，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須辦理他種登記者，應實施統一發證；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　　登記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申請商業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及登記證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停業及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於一次通知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發證之日止，直轄市及市不得逾十五日，縣不得逾二十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向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但顯無必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之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商業或商業負責人營業上所用之特別印章，得由商業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登記其印鑑。\n　　依前項規定登記印鑑者，得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書。","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商業在同一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n　　商號之名稱，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外，如與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商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n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n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n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n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n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所稱須經特許之商業為撤銷處分前，應徵詢各該特許機關之同意。其由各該特許機關撤銷特許者，由各該特許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前，除第一款情事外，應先通知該商業負責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撤銷其登記。\n　　商業負責人之住址遷移不明者，前項通知得以公告代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管機關於核准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將登記文件抄送當地縣（市）政府備查。","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處商業負責人二千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違反第三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除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外，處商業負責人三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商業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除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處商業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逾越本法申請登記之期限者，處商業負責人三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本法所定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本法施行前未登記之商業，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補行登記；逾期不為補行登記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933","法律編號:str":"商業登記法","版本編號":"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1933:01933:1967-11-14-全文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