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7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鐵路法","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0","現行版":"非現行"},{"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章名":"第一章  總則","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所稱之鐵路如左：\n　　一、由中央政府經營之國營鐵路。\n　　二、由地方政府經營之地方營鐵路。\n　　三、由國民經營之民營鐵路。\n　　四、由各種事業營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專用鐵路。\n　　前項鐵路，包括行駛機動車之輕便鐵路。","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鐵路以國營為原則。\n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鐵路對於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鐵路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鐵路為保護路產，維持站車秩序及協助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交通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貸款。","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條","內容":"鐵路客貨運送機車車輛運轉，國內外聯運及附屬事業經營，應依交通部所定之規章辦理。","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2,"章名":"第二章  建築","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全國鐵路網計劃，由交通部擬訂，呈行政院核定公布，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前條核定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呈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在運輸有效距離內，不得興建平行鐵路線。\n　　前項有效距離，由交通部依照鐵路經過之地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通部核定者，各該鐵路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鐵路在橫斷交通頻繁之道路處，應築天橋或隧道，次要處，設遮斷裝置，並派人守望，其他平交道及須防危險之處，應為相當之安全設備。","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鐵路橫越河川，其築墩架橋，以不妨阻航運及水流為度，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防止危險之發生。","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公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營業。","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標準，由交通部訂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3,"章名":"第三章  管理","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置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n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n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n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n　　四、有關鐵路運輸及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與製造。\n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國營鐵路之運輸，以統一調度辦法管理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依法呈請發行公債。","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國營鐵路於不損主權及權利之範圍內，得借用外資，但應經立法院之議決。","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國營鐵路之會計，依交通業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n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特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3,"章名":"第四章  監督","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先備具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申請交通部核准，轉呈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n　　一、鐵路名稱及建築理由計畫書。\n　　二、路線預測圖及說明書。\n　　三、沿線經濟狀況說明書。\n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n　　五、預定開工竣工時期。\n　　六、行車動力之種類。\n　　七、損益估計表。\n　　八、管理機構之組織，如係民營者，應附具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姓名。\n　　九、資本總額、款項來源，及籌募計劃。","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等，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興工：\n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書。\n　　二、各項工程及機車車輛圖式說明書。\n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n　　四、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n　　五、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其餘款續收期限。\n　　六、管理組織之系統及規程，如係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姓名。\n　　七、高級職員姓名及其資歷。","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各款書類、圖說，送請交通部核准，轉呈行政院備案：\n　　一、所專供之用途，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憑證。\n　　二、所營事業之投資總額。\n　　三、路線實測圖及說明書。\n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n　　五、行車動力說明書。\n　　六、路用資本總額及其確實憑證。\n　　七、開工竣工時期。","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民營及專用鐵路，關於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呈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備案。","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應按照左列各款，向交通部呈報：\n　　一、籌備及工程時期，應將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呈報一次。\n　　二、營運時期，應將營運狀況及改進計劃，每三個月呈報一次。\n　　三、每年於年度終結時，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經濟情形，呈報一次。\n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呈報一次。\n　　附帶辦理一般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如加入外資，須經交通部轉呈行政院核准。","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如須用外籍員工，應先呈請交通部核准。","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之，增減時亦同。","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令其改良或添設。","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令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n　　專用鐵路附帶辦理一般客貨運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4,"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n　　交通部對前項專用鐵路開放客貨運輸者，應嚴加檢查，務使符合鐵路規章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5,"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或宣告停辦，均應先呈交通部核准。\n　　前項呈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變時，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呈報查核，其平常行車事變，亦應按月彙報。","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交通部應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各項情形，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須隨時指導改正。","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n　　專用鐵路開放客貨營運之部份，得準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歲計、會計、統計事務，準用交通業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按其情節得撤銷其立案，或停止其營業，或處三千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本法致有妨礙公益公安之行為者。\n　　二、私收外股或私借外資者。\n　　三、非由不可抗力，停止運輸繼續至三個月以上者。\n　　四、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n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得由政府暫時接管，繼續營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按其情節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n　　一、依本法應經交通部核准事項而未經核准或呈請核准時，有虛偽情弊者。\n　　二、依本法應經公告之事項而不公告或公告中，有虛偽情弊者。\n　　三、依本法應報告交通部事項而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3,"章名":"第五章  運送","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而成立，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承諾運送並接受其物品而成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內容":"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n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n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物品，得依規定申明保償額，並繳納保償費。","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n　　行李貴重物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應視同喪失，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者，不在此限。\n　　請求前項賠償時，聲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貨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n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或寄存品，鐵路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一年內，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即取得其所有權。","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n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n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n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4,"章名":"第六章  安全","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經營客貨運送之鐵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遵行左列規定：\n　　一、關於鐵路行車安全之車站設備、路線坡度、彎度、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設置遮斷裝置或柵欄、號誌、看守人等事項，及旅客在站之安全設施，應釐定準則，載明於鐵路規章。\n　　二、為使從業人員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規章之規定，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n　　三、關於行車事變之預防及護路設施，應訂定辦法，並隨時檢查。","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6,"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應遵行左列規定：\n　　一、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應遵守本法及鐵路規章之規定。\n　　二、行人、車輛行近鐵路線，或擬跨越鐵路線時，應停留聽視，注意號誌燈光聲響，經辨別清楚後，方得前進。","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鐵路不遵行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除涉及刑事部份依刑法處斷外，應由該管鐵路機構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n　　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及行人、車輛不遵守前條之規定，致發生死亡、傷害或毀損動產、不動產時，如鐵路已盡其防範責任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死亡傷害者，應酌給卹金及醫藥補助費。\n　　鐵路對不可抗力之喪失毀損或傷害，非鐵路所能防範者，不負賠償責任。\n　　旅客及貨物之損害賠償，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專用鐵路經核准開放從事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鐵路客貨運送之安全及保險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70,"章名":"第七章  附則","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7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