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9,"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0,"條號":"法律名稱","內容":"審計部組織法","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0","現行版":"現行"},{"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條號":"第一條","內容":"本法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2,"條號":"第二條","內容":"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n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n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n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3,"條號":"第三條","內容":"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3","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61-05-05-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n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n　　二、核定收支命令。\n　　三、審計財務收支，審定決算。\n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n　　五、考核財務效能。\n　　六、核定財務責任。\n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5","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n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n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n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n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n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n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n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n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n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n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6","立法理由":"一、因應資訊科技之蓬勃發展，各國政府均投入大量資源與人力，積極引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建構數位政府。我國為提升政府之國際競爭力，近年對於政府數位發展與數位轉型，也積極投資與發展。\n　　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of Supreme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於二○一六年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成立大數據工作小組，確認最高審計機關在大數據時代所面臨的挑戰和機會，彙總大數據審計領域的知識及經驗，並加強相關的雙邊及多邊技術合作。另其他先進國家之審計機關，因應數位時代帶來之審計環境變遷，亦陸續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相關業務，如美國聯邦審計署之資訊科技與網路安全團隊、科技評估與分析團隊及統計與數據分析中心─應用研究與方法團隊等；新加坡審計長公署之資訊科技審核處、數據分析處及數位創新辦公室等。又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多有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部門。\n　　三、審計部近年導入大數據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創新科技，結合跨域資料分析，推動審計工作，舉如國土利用管理、賦稅捐費稽徵、政府採購作業等領域之查核，已獲致相當成效。有鑑於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及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均已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單位，且審計部在實務上已有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審計查核之具體作為，應適時進行必要之組織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積極延攬培育數位審計專業人才，建立數位審計查核能量，以因應數位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n　　四、又審計部於七十五年以任務編組方式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委員會下成立資訊管理組，統籌規劃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電腦資訊業務，並支援審計單位查核政府機關資訊業務應用發展情形。一零八年為因應審計機關業務發展需要，雖將資訊管理組提升位階，改設審計資訊委員會，但仍為任務編組。鑑於中央各部會多已設置正式資訊單位，且各國政府已廣泛應用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等資訊科技，強化組織功能，政府審計業務亦應善用資訊科技，妥為因應。又資安即國安，審計部列屬資通安全A級重點機關，允應有專責資訊單位負責資訊業務發展及資通安全事項。\n　　五、基上，茲修正本條文，設置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設置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2021-11-30-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7","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審計業務需求，修正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理由如下：\n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央二級機關法定副首長最多得置三人；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準用之。\n　　　(二)次查現有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之十八個部中，計十四個部設置副首長三人，襄助首長推動業務。而以審計部掌理全國各機關(構)財務審計，下設八個審計處及十五個審計室，隨政府職能日益擴張，所審核監督預算收支金額從八十五年度十一兆三千六百九十七億餘元，至一百十四年已增長至二十七兆五千一百八十四億餘元，且可預期政府收支預算規模持續擴張，審計業務愈趨繁重，允有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之需求，以因應社會環境變化，並運用新興科技及創新思維，襄助審計長加速與全面拓展數位審計、關鍵議題審計等重要新興審計工作，並加強審計業務對外溝通，以回應各界期許。\n　　　(三)審計部為監察院所屬機關，可準用組織基準法。又「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爰基於審計業務之監察、課責及專業特性，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並維持列常任職務，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輔助審計長擘劃重要審計政策方針，促進政府良善治理。\n　　二、另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及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以下簡稱列等表)之十一規定，修正副審計長之官等及職等。","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審計部置參事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項。","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8","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9,"條號":"第九條","內容":"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9","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n　　二、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修正本條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2021-11-30-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八人，主任秘書一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九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五人，稽察六十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三十五人，稽察二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0","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n　　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1","立法理由":"一、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配合減少辦事員一人。\n　　二、依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規定，修正上開單位主任之列等。\n　　三、本條所定各室工作人員之員額，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增訂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2010-04-20-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n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3","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n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n　　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n　　除前項規定外，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4","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n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5","立法理由":"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n　　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n　　三、本部法規委員會主管、副主管人員需具法制專長，為利人員派兼之彈性，爰增列參事及相關職務人員均得由審計長指定兼任主管或副主管。","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2021-11-30-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6","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7","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法律編號":"04704","法律編號:str":"審計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4704:2026-01-13-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4704:04704:2026-01-13-修正:18","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704:1975-04-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