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011:2017-05-26-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011","法律編號:str":"內政部組織法","版本編號":"01011:2017-05-26-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法條編號":"01011:01011:2017-05-26-修正:24","立法理由":"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副首長人數，明定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九條亦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且依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等事項皆有所規定。\n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除法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因已完成組織法修正，得設立二位政務副首長，惟其餘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尚未完成相關組織法修正之機關，仍受限於現行法令規定而無法增設。\n　　四、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職掌業務日趨繁重，然卻受限於現行法令而無法再行增設政務副首長。為維持政府運作效能，爰修正本條條文，使其副首長人數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