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098:2025-07-04-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098","法律編號:str":"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版本編號":"01098:2025-07-04-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n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n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n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1098:01098:2025-07-04-修正:4","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098","法律編號:str":"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版本編號":"01098:2025-07-04-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法條編號":"01098:01098:2025-07-04-修正:16","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