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67:2021-12-07-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21-12-07-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n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n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n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n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n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n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n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n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n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n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n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n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n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n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法條編號":"01167:01167:2021-12-07-修正:39","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21-12-07-修正","順序":52,"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二","內容":"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1167:01167:2021-12-07-修正:52","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