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77:2018-12-28-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12-28-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12-28-修正:7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n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至慰問金經費來源，依第十三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併予說明。\n　　三、補充立法說明：「該慰問金辦法所定發給事由、數額基準及相關規定，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等一致，俾相關選務人員受慰問照護權益得以衡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