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n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38","立法理由":"一、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又為規範主管（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期限，以求法律關係明確，保障被處罰人時效權益計算，爰於第一項修訂「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主管（警察）機關適用；至經主管（警察）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n　　二、為配合本法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61","立法理由":"一、修正通過。\n　　二、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