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4,"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89","立法理由":"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破壞或損壞，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害，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上下限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　　二、現行管理實務上，常有違規使用公路用地或破壞公路設施者，未能依規定限期回復原狀，甚或造成危害行車安全情事，爰增訂第二項，定明其處罰，以收嚇阻之效。\n　　三、配合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後段「按次連續處罰」並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為「按次處罰」。\n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90","立法理由":"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駕駛車輛通行，可能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使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本條文，列為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說明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92,"條號":"第七十四條之一","內容":"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92","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05-30-修正","順序":93,"條號":"第七十四條之二","內容":"對於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05-30-修正:93","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