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5,"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36","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之一","內容":"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n　　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40","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n　　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n　　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n　　二、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n　　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n　　依前項第一款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n　　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n　　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n　　公路之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70","立法理由":"本條參採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一條之一","內容":"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75","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版本編號":"02016:2023-11-21-修正","順序":106,"條號":"第八十一條","內容":"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2016:02016:2023-11-21-修正:106","立法理由":"日出條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修法後兩年內建立相關規範及檢核機制並施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