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6,"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5","立法理由":"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條例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條例第四條條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n　　經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或服務之提供。\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60","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對業者之經營管理、經營設施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旨在加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確實保障消費者安全，違反且經限期仍未改善者，法定罰鍰上限僅十五萬元，並不足以遏阻業者違規，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法定罰鍰上限為三十萬元。\n　　二、另，原規定僅對於設施或設備經檢查不合規定且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達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業已對旅客安全產生嚴重危害，爰修正第二項為經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或服務之提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n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三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　　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61","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五條之一","內容":"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65","立法理由":"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旅行業者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但卻未如觀光旅館業等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有罰鍰之處罰，爰修正第一項，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條之二","內容":"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