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n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n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n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n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n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2-修正:96","立法理由":"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因精神疾病之範圍廣泛，且身心狀況違常在法律上並無明確之定義，且現行規定以特定疾病或障礙特質，作為當事人是否勝任驗船師職務內容之標準，顯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爰刪除之。\n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由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爰刪除本款對於年逾六十五歲者不得為驗船師之規定。\n　　三、款次變更。配合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為第四款、第六款改列為第五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