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3,"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n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n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21","立法理由":"一、依本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若一律不准已取得中央氣象局許可發布氣象或海象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亦得發布，則幾無任何氣象或海象可供發布，完全喪失鼓勵民間對於氣象或海象之研究觀測，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n　　二、對於災害性之天氣，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因此雖允許非中央氣象局以外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發布，但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俾使民眾了解二者之差異以及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內容。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n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n　　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2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　　二、新聞傳播機構亦常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因此亦有必要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即其報導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全銜或姓名，其有報導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則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n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n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n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n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地震、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2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中「；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均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第三項末句「；並得連續處罰。」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俾符現行法制用語。\n　　二、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n　　三、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規定。\n　　四、配合第十九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