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87:2025-08-05-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87","法律編號:str":"農業保險法","版本編號":"03187:2025-08-05-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法條編號":"03187:03187:2025-08-05-修正:3","立法理由":"112年8月1日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3187","法律編號:str":"農業保險法","版本編號":"03187:2025-08-05-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n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n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n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3187:03187:2025-08-05-修正:13","立法理由":"一、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及補助比率上限。為配合執行實務，並鼓勵農民投保，爰將第六年起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修正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增列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補助比率，以符合補助政策執行現況，提高調整空間。\n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