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64:2015-12-08-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64","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保障法","版本編號":"04664:2015-12-08-修正","順序":79,"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n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n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4664:04664:2015-12-08-修正:7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n　　二、員警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使警察得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之本業，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以減輕基層員警負擔。\n　　三、如行政機關於個案上確有協請警察機關協助之需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協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