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2,"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692:2022-12-16-修正"],"版本追蹤":["new"]},"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2-12-16-修正","順序":116,"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n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2-12-16-修正:11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n　　三、考量現行退撫基金實施以來累積之財務缺口，亦待解決，爰於第三項明定，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版本編號":"04692:2022-12-16-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一百條","內容":"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法條編號":"04692:04692:2022-12-16-修正:11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八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